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通知

吉府办字〔2020〕49号

发布时间:2020-07-30 14:59 浏览次数: 字体:[ ]

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有效控制项目建设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现就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按规程、规范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

1.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建设任务提前谋划,根据行业建设标准和实际需要全面系统合理提出项目建设要求,严格按规定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对不需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或施工图,且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和工程概(预)算。

2.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现行的规定、规范、技术标准和勘察设计合同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工程勘察文件必须真实反映工程地质、地形与地貌、水文地质状况,评价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设计文件及概(预)算编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并满足规定的深度要求。

二、严格控制项目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

1.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预)算是项目建设和控制投资的主要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2.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修改。

3.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4.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程序申请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

(1)因城市规划的调整或市委、市政府的决定,须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进行调整的;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3)因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文物保护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4)因重大政策变化或者材料价格较大波动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5)因其它原因初步设计或施工图存在漏项,以及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建设内容及工程量增减的。

三、严格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审批程序

1.涉及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方案的重大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书,经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由原审批单位审批,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实施。涉及项目安全、质量以及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重大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书,经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原审批单位审批,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实施。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和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2.因城市规划的调整或市委、市政府的决定需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应提供规划意见或市委、市政府的批准文件(会议纪要);因其它因素需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应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3.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的设计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技术标准的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应包括:

(1)项目概况,设计变更的缘由,设计变更的依据,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内容,设计变更方案及技术经济比较,设计变更对工程规模、工程安全、工期、生态环境、工程投资和效益等方面的影响分析,与设计变更相关的基础及试验资料,项目原批复文件;

(2)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3)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算文件;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内容,项目建设单位可参照以上内容研究确定。

4.经批准同意的重大设计变更,单项工程预算增加超过100万元(含)的,应报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

5.一般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形成设计变更意见,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并编制预算按以下程序审批:单项工程预算价增加额低于20万元(不含)的,由建设单位集体决策;单项工程预算价增加额超过20万元(含)的,经建设单位集体决策后报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批准,超过100万元(含)以上的还应报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

6.因工程变更(一般设计变更、人工和材料价格上涨,以及工程量签证等)导致工程造价累计增加额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在项目建成后报原审批单位审批调整。

四、严格工程签证程序

1.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项目招标清单内工程量的增加和清单外工程的增加。

2.施工合同内的现场工程量签证由施工单位提交相关资料,报监理单位审核后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派驻工程现场代表签证;属设计变更增加的,由施工单位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工程量增加的原因、图示以及拟增加的工程造价清单),监理单位根据重大设计变更批复(设计变更意见)、调整后的概(预)算和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按以下程序予以签证:单项工程造价增加额低于20万元(不含)的工程量签证由建设单位集体决策;增加造价20万元(含)以上的,经建设单位集体决策后报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批准。未按上述程序签证的工程量一律不予认可。

五、严格工程资金支付程序

1.审核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提供项目概算、预算控制价、合同清单(含补充合同)、工程计量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签证、第三方机构造价审核报告及资料等依据,支付比例不超过70%。超出合同清单且无变更调整批准手续的,不予支付。

2.项目完工后,应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及时完成竣工验收,并按规定报财政部门进行结算评审。凡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超合同且无变更调整批准手续的工程结算,财政部门不受理结算评审。

3.项目完工结算时,属于批准建设内容、概算及合同清单(含变更调整)之内的,经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算造价可支付资金比例为75%~80%,经财政部门结算评审审定的可支付资金比例不超过85%。未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变更调整的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超合同的工程结算,不予支付。

4.项目经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并办理了竣工财务决算的,可按规定保留质保金后结算支付工程款项。

六、强化监督管理

1.因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服务机构履职不当,出现重大错误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因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设计漏项超过初步设计概算3%的,扣除设计单位10%的设计费;施工图预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10%的,扣除设计单位10%的设计费;累计变更量超过施工合同价10%的,扣除设计单位20%的设计费。因施工单位擅自变更工程设计造成工程费用增加的,项目建设单位不予认可,由施工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2.除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情形外,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增加工程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提出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的意见;对未按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超合同、超比例支付工程款,涉嫌违法违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7年7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通知》(吉府办字〔2017〕202号)同时予以废止。

2020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吉安市人民政府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