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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保来了》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一般性违法行为有哪些?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问: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一般性违法行为有哪些?
答: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定点医药机构以下6种情形涉及一般性违法行为:
(1)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2)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3)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4)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5)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6)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问:如果出现了一般性违法行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答:如果定点医药机构出现了以上任何一种违法行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都将会责令改正,并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并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如有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将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